50万元借条写错姓名 法官认定是虚假债务
     

    案情:2013年3月,黎某手持一张50万元的借条,将“何XX”及其妻子苏某告上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和妻子苏某连带偿还其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黎某称,2012年7月22日,“何XX”向他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何某应诉后,承认借条上“何XX”的签名捺印是他的,但坚称这是笔赌债,且是在他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

      黎某否认了赌债的说法,自称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资金充足,当时他将50万元现金直接给了何某,但除此之外,黎某再拿不出任何证据。黎某还说,他与苏某是同学关系,当时借钱就是冲着苏某的面子。可在这张借条上,却并未见苏某签字确认。苏某则表示不认识黎某,也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更离谱的是,借条上的“何XX”并不是何某的名字,连出生日期也搞错了。

      结果:法院认为,黎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清楚何某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就将50万元大额现金无偿无息出借给何某。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错误的姓名和出生日期,这实在与成年人应有的理性和谨慎做法不相符。且在庭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质证过程中,黎某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也与庭审时存在诸多不一致,这些行为明显与常理相悖,黎某本人也未到庭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由此,法院判定该笔借款并不真实存在,驳回黎某的请求。黎某不服上诉,经市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了看借条,还要综合其他因素。对于大额借款,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交易习惯等情况。

      该案中这类存在明显瑕疵的借条,如出现借条为填空式、借款人基本身份情况与实际不符等情况,法官会着重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并尽可能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人身或财产利害关系。如发现原告起诉依据的借条来源可能通过非合法手段取得,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

    日期:2017-5-22 阅读:2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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