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樊某某冒充女性在 QQ 上与被害人田某某聊天,并将其骗至公园附近见面,并以被害人勾引其老婆为由,采取拳打、语言威胁等手段,获取被害人 4000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两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起诉

      分歧

      对该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何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来分析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当场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得知两罪的客观方面均有威胁、胁迫的特点,只不过抢劫罪的威胁、胁迫前加有定语“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无限制性定语。因此,是否采用暴力手段不能成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志。

      2.抢劫罪中的暴力强度需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强制,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一般从暴力胁迫的手段、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年龄、性别、体力等情况综合判断。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本案中,李某某等人采取拳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已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二、从该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来分析

      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且该威胁能够立即实现;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甚至第三人进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即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就要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当场实现非暴力的危害。本案中,被告人以被害人勾引其老婆为由索要财物,采取拳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

      三、从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当场实现来分析

      若上述两方面均得出肯定的判断,即威胁的内容具有人身暴力性且具有当场实施可能性的前提下,再判断目的行为即取得财物是否也具有当场实现性。因为抢劫罪只能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事后取得。

      如果上述三步同时是肯定性的回答,则属于抢劫罪;否则,可能属于敲诈勒索罪。再回来看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犯罪过程中虽然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但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故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7-5-22 阅读:13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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