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主动替儿承担债务却拒还,债权人怎么办?
     

        2013年,小吴因资金周转向曹某借款但并未按期归还,曹某便向其追讨。小吴的父母于2014年3月8日向曹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今借到曹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此款由小吴所借,现我承担并归还。此款在2014年过年之前归还。小吴的父母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农历腊月27日,小吴父亲吴某经手归还曹某5000元。后曹某起诉,要求小吴的父母立即偿还欠款16万元及其利息。对小吴父亲经手归还的5000元,从欠款利息中扣除。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要求两人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吴某夫妇逾期未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曹某要求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吴某已付的5000元,应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上述借款系吴某夫妇共同签名,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遂判决如上。          

           王律师点评: 

           吴某夫妇为其子小吴承担借款系自愿行为。其二人向曹某出具借条,曹某与吴某夫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经常有一种说法叫“父债子偿”。其实,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此类说法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父亲去世,其财产由其子来继承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父债子偿”的情况,即被继承人有遗产共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负有债务,那么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财产限度内承担偿还责任。小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吴某夫妇对小吴向他人所负的债务并没有之前的主动承担的意思表示,则吴某夫妇二人对小吴的债务也就没有了当然的承担义务。

    日期:2017-5-22 阅读:20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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