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精神残疾男子 北京铁路局被判赔超43万
     
     51岁的赵某患有精神残疾,今年6月18日23时11分,其在京承线牛栏山站至顺义站间49公里230米处与一列火车撞亡。记者昨日获悉,因该路段两侧无防护网,且赵某家属也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故最终判北京铁路局赔偿赵某家人43万余元。 

      赵某89岁的母亲及妻儿共3名原告,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将北京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法院。赵某的儿子诉称,其父亲患精神病10余年,时好时坏。今年6月18日晚,他和父亲10点多睡下,夜里12点多上厕所,才发现父亲不在家。后来发现父亲被撞死在铁轨上。因指认该段路轨两侧没有防护设备,故诉请法院判令北京市铁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3万余元。

      对此,北京铁路局辩称,赵某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入铁路,撞亡是因其个人原因,北京市铁路局没有过错。

      北京铁路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23时11分,赵某在京承线牛栏山站至顺义站间49公里230米处与42482次列车相撞死亡。经北京铁路公安现场勘查:该铁路两侧均无护网。另查明,2014年7月8日,北京铁路安全办出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赵某违章进入铁路区间,头枕钢轨,躺卧在线路上,与制动过程中的列车相撞。事故认定赵某应负全责。

      对此,3名原告认可事故发生情况,但不认可是赵某入侵线路,不认可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

      北京铁路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铁路局不足以证明该案存在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损害的情形,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地点铁路线路靠近小区,尽管有道路供行人走,但线路两侧无栅栏等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故北京铁路局没有充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行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同时,赵某是一级精神残疾,事发当时家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铁路法院酌情判令北京铁路局赔偿3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43万余元。
    日期:2017-5-22 阅读:13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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