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如何确定?
     

    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如何确定?

     

    【简介】借款时并未就载明的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加以明确。之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利息利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有偿合同 利率争议  交易习惯  合同解释

    【争议焦点】借款时并未就载明的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如何确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该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是由于民间借贷双方并不具备金融机构在此方面的专业知识,故民间借贷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在利息约定方面往往具有瑕疵。二是民间借贷以牟利商业性借贷为主,通常都有利息约定,从本案借款用途、金额上看也不符合无偿的生活互助性借贷的特征,出借人出借货币资金从而在借款人处获取部分报酬,该报酬即为利息。三是如果民间借贷当事人对利息约定有争议的,不应当一律认定为约定不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应以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通过《合同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途径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裁判要旨】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但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并未就载明的利率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加以明确。之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在确定利息利率时,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为牟取利益,且认定该利率为月利率符合相应的交易习惯,亦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当按照合同解释方法,确定该借条载明的利息利率为月利率。

    【基本案情】被告因需要于1995年农历九月初三向其借款2万元,并签名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17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止按月利率2.5%计算)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8500元利息。

    【裁判结果】被告许某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爽借款20000元并计付相应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1995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并扣除之前支付的8500元利息);

    【裁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原告将资金出借给被告,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结合出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06%的情况,如约定本案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5%计算,则借款利息尚不及当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显然与原告出借借款的目的不符;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借款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非约定年利率。综上,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上记载“约定利息两分半”应当理解为月利率2.5%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参考案例】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秀诉江西省新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07)吉民三终字第250号民事二审判决书,载自《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8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1)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20158第一版。

    3.晋江市人民法院原告许某爽与被告许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5-11 阅读:20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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