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如何确定?
【简介】借款时并未就载明的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加以明确。之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利息利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有偿合同 利率争议 交易习惯 合同解释
【争议焦点】借款时并未就载明的利率2.5%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如何确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该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是由于民间借贷双方并不具备金融机构在此方面的专业知识,故民间借贷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在利息约定方面往往具有瑕疵。二是民间借贷以牟利商业性借贷为主,通常都有利息约定,从本案借款用途、金额上看也不符合无偿的生活互助性借贷的特征,出借人出借货币资金从而在借款人处获取部分报酬,该报酬即为利息。三是如果民间借贷当事人对利息约定有争议的,不应当一律认定为约定不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应以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途径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裁判要旨】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时,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但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并未就载明的利率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加以明确。之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在确定利息利率时,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为牟取利益,且认定该利率为月利率符合相应的交易习惯,亦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当按照合同解释方法,确定该借条载明的利息利率为月利率。
【基本案情】被告因需要于1995年农历九月初三向其借款2万元,并签名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17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止按月利率2.5%计算)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8500元利息。
【裁判结果】被告许某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爽借款20000元并计付相应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1995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并扣除之前支付的8500元利息);
【裁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原告将资金出借给被告,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结合出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06%的情况,如约定本案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5%计算,则借款利息尚不及当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显然与原告出借借款的目的不符;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借款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非约定年利率。综上,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上记载“约定利息两分半”应当理解为月利率2.5%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参考案例】1.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某秀诉江西省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07)吉民三终字第250号民事二审判决书,载自《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8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载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2015年8月第一版。
3.晋江市人民法院《原告许某爽与被告许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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