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他字第19号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4〕336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五年四月一日

     


     

    日期:2018-9-19 阅读:15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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