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6年8月16日(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

    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

     


     

    日期:2018-9-19 阅读:1390次

    上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泉州企业律师网_泉州刘振忠律师_知识产权_泉州刑事辩护_南安律师_泉州知名律师_企业合规化管理_泉州合同纠纷咨询_泉州债权债务咨询_泉州交通事故律师_泉州征地拆迁诉讼
    联系手机: 13959863044 版权所有 泉州企业律师网 技术支持  哦呀科技
    © Copyright 2015. www.qzqy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