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析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私生子的抚养义务
     
    【案情】 

           2004年11月4日,曹某(女方)与王某(男方)结婚。2006年5月,女方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志新(化名)。20010年4月,男方发现女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2011年7月,因男方拒绝女方看望小孩之事,女方遂以男方不是王志新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志新作亲子鉴定。经鉴定,确认了男方不是王志新的生父。故法院判决王志新由女方抚养。之后,男方以王志新不是其亲生子,对王志新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其抚养王志新的1.5万元抚养费。  

    男方要承担妻子私生子的抚养义务吗? 
    抚养费属女方个人义务,丈夫不需要承担。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仅仅限于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间或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间(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妻子的私生子,丈夫没有抚养的义务。 
       2、妻子所负担的抚养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应承担该债务。 
      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应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更不是另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赡养义务。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能否索回抚养费?
           虽然对非亲生子女进行了抚养,但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非亲生子女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了,应属无效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且,夫妻关系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因此,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私生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私生子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王律师点评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认为,本案曹某与王某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曹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男方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从法律上讲,男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王志新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王志新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而且,夫妻关系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因此,男方有权要求曹某返还抚养费。

    日期:2017-5-22 阅读:13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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